独立法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前款所需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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