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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