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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