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