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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