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违法行为的,国防科工委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