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或者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违法行为的,国防科工委可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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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