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