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的,依照该法追究其责任。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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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