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维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国防科工委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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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