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防科工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