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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