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公开。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