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公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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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