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