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防科工委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批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在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国防科工委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 30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批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