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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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