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