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第二十二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