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材料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三)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复印、翻拍、翻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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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