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二)书面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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