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并举证; (四)作出答复的时间,并加盖印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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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