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国防科工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国防科工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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