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防科工委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