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属于国防科工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委领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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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