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防科工委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