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防科工委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国防科工委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