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及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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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