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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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