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九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九条

完成新品种培育的人员(以下简称培育人)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能被视为培育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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