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费用和公报第五十四条申请人在领取品种权证书前,应当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1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