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品种权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命名规定,申请人又不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修改的; (四)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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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