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