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未经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名称、来源以及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申请文件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