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六条

除品种权申请文件外,任何人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的与品种权申请有关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出: (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 当事人当面提交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当面说明材料存在的缺陷后直接退回;通过邮局提交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原材料一起退回;邮寄地址不清的,采用公告方式退回。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