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未进行分案修正或者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保留优先权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已有内容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