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品种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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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