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申请品种权或者要求优先权的,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其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品种申请权、优先权和其他与品种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