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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