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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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