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四条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