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