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品种权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未使用中文的; (二)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照片之一的; (三)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格式的; (四)文件未打印的; (五)字迹不清或者有涂改的; (六)缺少申请人和联系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的或者不详的; (七)委托代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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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