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二)申请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 (三)育种过程和育种方法,包括系谱、培育过程和所使用的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来源与名称的详细说明; (四)有关销售情况的说明; (五)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六)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七)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八)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前款第(五)、(八)项所称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