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九条

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品种权申请等相关事务时,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办理事项与权责。代理机构在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委托书。品种保护办公室在上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程序中,直接与代理机构联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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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