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五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五)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一)育种者自己销售; (二)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三)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