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十一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批。 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农业部登记,由农业部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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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