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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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