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