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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