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十三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