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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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