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