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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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