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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