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