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