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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