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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