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I、II、III、IV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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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