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I、II、III、IV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